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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考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2014年12月17日 来源:湖北美术学院 作者:湖北美术学院湖北美术学院普通本科招生专业考试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录取监督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普通本科招生专业考试(以下简称校考)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的普通本科专业考试管理实施细则包括学校本科生招生章程制定、计划编制、考试组织、专业合格/专业优录分数线及信息公开等环节内容。
第三条 招生考试管理工作应切实保证国家招生政策、法规、计划、制度的贯彻实施,全面体现“德智体美等方面综合评价、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机构设置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校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集体讨论决定考试工作的重大问题,规范考试流程,落实各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职责,把任务落实到岗、责任落实到人。
第五条 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负责招生日常工作和招考工作。
第三章 选用考务工作人员和主动回避原则
第六条 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确定学校省外专业考试的考点时,根据教育部规定报各省招办备案;按考试规模配备考务工作人员,考务工作人员通过个人填报《省外考点招生工作人员报名表》,所在部门初步审核,由校招生就业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校内选定。
第七条 当年有直系亲属参加专业考试的学校教职工,或自行参加各类美术高考培训班教学活动的学校教职工,应依规回避当年专业考试的各个环节。
第四章 普通本科招生专业考试事项
第八条 招生章程的制订:
(一)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制订学校当年的招生章程;
(二)招生章程内容包括学校全称、学校地址、办学层次、办学类型、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考生报名条件及身体健康状况要求,考核方式与资格认定、录取规则、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申诉方式、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内容;
(三)招生章程内容真实、准确、表述规范,校招生就业处根据当年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招录政策修订《普通本科招生章程》。修订后报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经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并向社会公示。校招生就业处根据当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组织招生宣传。
(四)招生广告、招生宣传和咨询实事求是,无以夸大或虚假的信息误导考生。
第九条 招生专业考试命题工作:
(一)专业考试命题制卷与考试试卷回收工作:
1.校招生领导小组根据办学特色与选才标准,制定出题范围与命题方向,校招生就业处负责专业考试命题组织工作,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组织招生委员会专家对命题工作进行研究和讨论,建立普通本科招生专业考试试题库(含备用试题)。考试试题在试题库中通过随机抽取确定,与试题库一道交由学校办公室保密室保管密封;校招生就业处根据考试时间安排购置考题有关物品和试题印制等准备工作。
2.参与命题的教师、专家,不得向任何人以任何方式透露有关试题的任何内容和命题工作情况;
3.所有在考前接触试题的人员,均按要求签订《保密责任书》;
4.若试题内容为公开考题或公开考试范围,则按照规定时间向社会公布,公开内容不受保密原则限制。
第十条 专业考试组织工作:
(一)专业考试组织与管理:
1.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有关规定;
2.报考考生现场身份审查使用第二代身份证原件读取考生信息,进入考场时严格核对考生本人与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准考证》、《考场核对单》照片是否为考生本人;
3.在当年监考教师报名名单中选聘监考员、进行监考视频培训、组织专家巡视组巡视各考场监考员与考场情况,并对监考员表现进行考核,对查获重大违纪行为的监考员,校招生就业处按学校规定给予相应的奖励,强化考场管理,严肃考纪考风;
4.静物摆放人员由校招生就业处选派,分管招生校领导审核,并签订《保密责任书》。分管招生校领导出席静物摆放工作会议,强调保密原则,校招生就业处对静物摆放人员进行培训、管理和考核,校保卫处对考场清场封闭凭证出入;
5.各考点考试结束后,应立即整理、清点全部试卷,并尽快送回学校招生就业处,在运送过程中必须确保试卷的安全;
6.考点需启用备用卷时,必须经过学校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启封。
(二)省外考点专业考试组织与管理:
1.省外各考点招生专业考试工作由校招生就业处根据考务人员选聘原则选派,实行组长负责制的管理办法。各考点负责人应及时将考试组织情况向校招生就业处报告,必要时可向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以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2.负责省外专业考试的老师出发前,校招生就业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向学校保密室申请提取省外考点普通本科招生专业考试的密封试题,交由负责省外招生负责人保管。按照招考时间安排需准备购置静物(或准备有关绘画对象)和印制、分装试题时,须经学校招生就业处同意,在全体组员的监督下启封试题;
3.省外招生组出发前组长签订《组长责任书》,领取《省外招生专业考试管理文件》和《省外监考视频》、考务用品、现场确认电子设备等。负责省外组员培训、管理、工作分配、招生考务、协调工作等,规范组织考试和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确保试题、试卷安全无泄密。
(三)省内考点专业考试组织与管理:
1.专业考试工作由校招生就业处负责组织,并制定详细的普通本科招生专业考试工作方案;
2.按照招考时间安排,校招生就业处在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从试题库提取考试试题,进行试卷分装工作和静物布置(或准备有关绘画对象)工作;
3.考试期间校招生就业处统筹协调、各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学校办公室将我校招生专业考试时间向主管部门及上级有关单位汇报、备案;校保卫处负责考试安保、交通组织、沟通协调有关交通、安保等重大事宜;校卫生所负责临时医疗救护工作;后勤管理处与电力、水务部门沟通,确保考试期间水电供应正常;校宣传部负责外宣、内宣及外媒接待与新闻发布工作的进行;校学生工作部、团委负责学生助理组织、管理工作;各教学单位负责提供考场、监考员,各部门制定详细工作方案与校招生就业处协调落实。
第十一条 专业合格分数线、优先录取分数线确定工作:
(一)我校专业考试按照招生计划数的3—5倍划定专业合格分数线,于规定时间在我校官方网站发布校考成绩,学校不另寄发专业合格证。
(二)按照我校招生章程公布的计划、比例确定专业合格分数线;
(三)分数线经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定;
(四)分数线确定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招生信息公开工作事项:
(一)开通我校招生信息官方网络公示平台;
(二)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收费项目和标准、录取条件、录取结果查询办法、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等相关信息通过学校校网及时向社会公布公开;
(三)考试合格考生名单和考试成绩报送各生源所在省省(区、市)招办备案公示;
(四)普通本科招生专业考试成绩信息在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报名材料、考试试卷及评分情况保留一年。
第十三条 招生考试纪律:
(一)有关招生考试重大问题集体议事均需有详细的讨论研究的文字记录;
(二)考生在考场违纪违规处理需有相关违纪证据和考生违纪供词证言,并签领《考试违纪处理决定书》;
(三)考务人员工作情况纳入我校二级管理考核体系;
(四)对招生考试工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廉洁教育;
(五)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招生工作人员执行教育部招生工作纪律“六不准”、“十严禁”的规定。
第十四条 校招生就业处开通招生咨询电话、信访工作电子邮箱和校招生就业处通讯地址,对考生及家长咨询的问题要认真解答,对信访调查属实的违纪违规行为及时报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